原标题:边拒赔边收费保险公司“栽跟头”
投保人在投保防癌险期间患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这起看似普通的保险纠纷案经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并被选为2017年度福建法院系统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2年,陈千金向新华人寿公司投保防癌疾病保险,并由保险业务员代填投保单。在填写“是否曾患有癌症而接受检查或治疗”的内容时,业务员在“否”处打钩,并由陈千金签字确认。此后,双方达成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7日至2060年6月26日。
2016年3月25日,陈千金因“体检发现颈淋巴结肿大22天”进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左侧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根据医院在出院小结上记载的出院诊断,陈千金除了左侧甲状腺接受了治疗,其右侧甲状腺也为“癌术后”。经证实,早在2008年7月,陈千金就曾因患有甲状腺癌进行了手术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的免责情形,并且该条款字体加黑。因此,2016年5月,新华人寿公司以陈千金“不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此后,陈千金以新华人寿公司在投保时即已知晓其曾患癌病史,因此并不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新华人寿公司仍扣划收取了防癌疾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的相应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千金在订立本案保险合同之前就曾患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其亦未如实告知其患癌经历,故新华人寿公司以陈千金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陈千金的诉讼请求。
但在二审过程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应的是保险人的询问义务。因本案系代填投保单情形,新华人寿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内容作详细询问,本案不能排除保险人未实际履行询问义务或保险业务员回避不利于投保人条款,而致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综合案情后,福州中院二审改判新华人寿公司向陈千金支付保险金32.1万余元。(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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