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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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生活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高度重视民生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发生了一系列历史性变化。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目前,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全面突破,实现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各类群体的全覆盖;参保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群众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探索,保险范围由起步初期的全民企业合同职工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全市参保人数已达到99.6万人,其中离退休25.9万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05年开始进行了13年连续调整,月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564元增加到2017年的2558元,增长了4.5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1月起,逐步开展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与流动人员、全额事业单位的改革试点。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两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系列配套文件,2016年4月,我市也印发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进行统一,标志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截止到目前,核心业务已全面启动,我市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人数达到30.2万人。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改革自2009年开始启动,2012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到2015年底,我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完成两项制度的整合,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截至目前,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2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3万人,参保率达到98%。
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不仅有效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从国家的发展进步中享受到更多的物质文明成果,同时也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人寿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的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养老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人寿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资金来源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人寿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养老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人寿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人寿保险进行监督,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社会保险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没有法定事由缓缴或者减免了社会保险费,就会影响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城镇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承担个人(或家庭)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家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进行了规范。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职工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更加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我省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户籍限制吗?
答:没有,无论是我省还是外省户籍(包括农村户籍),均可以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年龄限制吗?
答:有,年满16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都可以参加。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答:可以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或需要代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应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并由其代为办理参保手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不需要代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6、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本人自愿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
7、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选择的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负担。
8、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如何记账?
答: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一样。
9、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统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
1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怎么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在自然年度内未缴费的,未交费期间视作中断缴费,不允许跨年度补缴和跨年度预缴。
11、符合哪些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
1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需要办理转移的,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3、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相互转移衔接吗?
答:能,到达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应衔接手续。
1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怎么办?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延续向后缴费,延后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2)可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支付。
15、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16、基本养老金水平由哪些因素决定?
答: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由缴费基数(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其养老金越高。
17、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死亡其遗嘱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2)丧葬费,(3)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