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辉)如果你是贫困人员,而且还没有脱贫,那么你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将由县级财政代缴。这是昨天省人社厅、省财政、省扶贫办联合发布的利好消息。
今天是“国际消贫日”,也是我国的“国家扶贫日”。昨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意见》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明确了扶贫政策。湖北省将对所有贫困人员,进行参保脱贫建档立卡,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将进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将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同一贫困人员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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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员医保优惠多多
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不低于85%。将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员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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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保险扶贫
对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实行“应保尽保”,运用浮动费率政策,督促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应该先行支付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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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方面有何扶贫政策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仍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和断保人员,引导其参保续保,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陷入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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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员由四个部门分别认定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其他贫困人口,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扶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