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李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属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张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12万元、李某承担40余万元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后,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垫付的12万元交强险理赔款。对此,李某认为,自己交纳了保险费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向自己追偿保险理赔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偿付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交强险理赔款。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目的是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均需无条件地先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均应无条件地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无条件”包括司机无证驾驶、醉驾以及逃逸等情形。
然而,保险公司就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只是对受害人“无条件”,对肇事司机则是“有条件”的,即在有些情形下,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受害人损失后,享有对肇事司机的追偿权。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三种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酒驾、服用麻醉品等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后,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求于法有据。
本案警示教育广大司机:在驾驶机动车时不可触碰酒驾、无证驾驶的“红线”,不要因为有交强险而漠视行驶安全,交强险不会为肇事司机无条件“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