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admin 2017-04-21 16:01:30 导读

导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标准(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个人标准(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新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无房。

  第十四条 新调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无房个人或家庭,一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 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市区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芗城、龙文区所辖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芗城、龙文区户籍人口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在市区有稳定就业单位、签定固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2.已在市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3.在市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4.家庭申请的,年收入低于6万元、财产低于10万元;单人申请的,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年收入低于4万元、财产低于6万元。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

  2.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就业单位应先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集中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承租人、就业单位共同签定租赁合同。就业单位应督促承租人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及时缴交租金和相关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由就业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若承租人违反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该承租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芗城区、龙文区政府及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房源供应比例,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扩大保障范围,确定租赁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十七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夫妻双方填写书面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再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情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年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年收入状况证明;

  (五)1993年之后户口迁入市区或配偶户籍不在市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市区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建立档案,会同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应协调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相关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各相关部门核查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事项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二)家庭人数的确定。

  1.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数。

  (三)申请人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申请时须承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并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提交原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已归还原住房的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取消配租资格。

  (四)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得申请。确属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导致资金紧缺将房屋转让的家庭,在提交相应证明后,可按规定申请。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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