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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2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期待已久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终于发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名单中没有浙江省内城市。
根据此前相关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实施期限为二年。
相比之下,通知定下目标是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希望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同时,明确提出“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据了解,试点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地区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此前,记者曾采访浙江省相关社保专家,他们认为,部分媒体把“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解读为“‘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并不恰当。根据目前已知的试点内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以浙江为例,201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993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285万人,今后浙江如果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这两项保险参保人数之间的差距可能会进一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