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一例!监察委是这样对付违纪官员的
连日来,率先试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山西连续发布“留置”案例。
4月13日晚20点整,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而就在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通报中首提“留置措施”24小时之后,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也被公开披露在调查中采取了“留置措施”。
留置,是试点地区监察委备受关注的履职措施。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书记到北京代表团参加审议时特别提出,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
值得关注的是,3月22日,山西省曾纪委发布消息,郭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也就是说在组织审查22天后,郭海被留置了。
大家都知道,在执纪执法过程中,留置一般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那么问题来了,对什么样的人要采取留置措施呢?
山西关于郭海的留置通报中就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官员,进行组织审查。这都是推动纪法分开后的新表述,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纪检部门通报都采用某某官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说法,如今已经基本把“违法”两字拿掉了。
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部分职能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人民的名义》第一集中,达康书记和检察院的同志就有过争论,对丁义珍是规还是拘。可见改革之前,纪委和检察院的手段是不一样的,而改革之后,两种手段就可以结合了。
对留置对象直接冠以“违纪违法”而非“违纪”的表述,可见其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而调查部门又掌握了相当的违纪违法事实,采用的手段自然更加严厉。
郭海3月22日因“违纪”被组织审查,4月13日因“违纪违法”被留置,这是有一个由纪到法的递进过程。
大家都知道,按以往的惯例,组织审查清楚后,一般就会发布“双开”通报,并移送司法。在这一过程中,嵌入了留置环节,很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查清违纪违法的事实。
郭海长期在煤炭行业工作,早在2015年底,就被免去了山煤集团董事长职务,当时的说法是因工作需要。
此后,郭被指涉原同煤集团董事长、山西煤炭厅长吴永平腐败案。离职后,他鲜有公开露面。
山西煤炭行业是腐败高发领域,七大国有煤炭企业中,落马的官员有几十位,其中白培中、任润厚、刘建中、曹耀丰、吴永平等都曾担任过山西国有煤企的董事长或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