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 韩艺嘉 华青剑)8月19日晚间,华西证券(002926.SZ) 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华西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0.05亿元,同比增长47.3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3亿元,同比增长58.9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9亿元,同比增长59.6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2.66亿元。
半年报发布后,华西证券股价两连涨。截至8月20日收盘,华西证券报9.84元,涨幅0.72%。截至昨日收盘,华西证券报9.91元,涨幅0.71%。
对于业绩上涨的原因,华西证券表示,2019年上半年,公司围绕“做大规模、加快发展”的经营思路,抢抓市场机会,在做大业务规模中不断强化综合实力,上半年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截至2019年6月末,华西证券的资产总额为646.22亿元,同比增长38.14%;负债总额为454.93亿元,同比增长60.30%;资产负债率为59.57%,比上年度末增加12.78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投资业务、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四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报告期内,华西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收入为7.20亿元,同比增长26.65%,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75个百分点;投资业务收入为7.32亿元,同比增长101.04%,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6.44个百分点;信用业务收入为3.47亿元,同比增长22.89%,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7.55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1.81亿元,同比增长244.87%,营业利润率同比增长66.09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4581.01万元,同比减少47.49%,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9.43个百分点。
在债券融资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完成1支企业债、10支公司债的发行工作,合计主承销金额87.1亿元。公司已取得四川、广西、甘肃、陕西等19个地区政府债券承销资格,报告期内,华西证券累计实际中标量63.69亿元,累计承销地方政府债58.8亿元。
在股权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累计通过审核项目3个,其中完成新媒股份首发、永鼎股份可转债发行,合计主承销金额达21.41亿元,完成星期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在会审核项目9个,其中首发项目8个,再融资项目1个。
在新三板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华西证券完成1家新三板公司推荐挂牌。截至报告期末,华西证券对56家挂牌企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承担做市业务的挂牌企业4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至目前,华西证券共保荐1家IPO企业过会。2019年1月29日,华西证券保荐的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半年报显示,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信用减值损失2152.35万元。华西证券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是由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由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对违约债券计提的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华西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4.66亿元,上年末为4.62亿元。
2019年上半年,华西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6.60亿元,上年同期为5.46亿元。
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华西证券不存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9年6月末,华西证券涉及其他诉讼4起。
第一起为华西证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房产纠纷案。1989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1994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2009年,杨淑玉向成都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并在诉讼中要求追加华西有限、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18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判决。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2019年6月30日账面净值为1495.55万元。
针对公司前述的房屋争议纠纷,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若该诉讼因法院判决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将由老窖集团承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起为华西证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案。公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签订《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D6地块二期工程联合建设协议》及《联合建设补充协议》,并于2011年6月签订《联合建设补充协议(二)》,约定公司投入D6地块土地使用权,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投入首期启动建设资金8536万元和追加投资1191.5万元,双方各占项目权益比例50%的模式对D6地块开展联合建设。后因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依约筹措超过前述资金的建设资金,且迟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勒令停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9月通过公证邮递向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经公证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曾先后提起四次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相关联建协议或者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最终均以原告撤诉或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结案。
2018年5月7日,大成置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次提起诉讼,诉求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1.53亿元。2018年5月27日成都市中院受理本案,案号(2018)川01民初1864号,并于2018年7月11日、7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9月30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2018〕川01民初1864号),判决:①判决生效15日内,退还大成置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②驳回大成置业赔偿约1.53亿元损失的诉讼请求;③案件受理费63.84万元,由大成置业负担。大成置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2月3日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二审于2019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四川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2019〕川民终31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根据判决结果,正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退还大成置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
第三起为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与曾庆容诉讼案。曾庆容于2012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及证券交易服务。2017年5月24日曾庆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滥用市场地位提前强制平仓,侵害曾庆容的财产权,要求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赔偿财产损失347.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8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8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6314号),裁定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原注册地为青羊区,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做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已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2018〕川0105民初6055号),判决:驳回曾庆容的诉讼请求。曾庆容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月29日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承担118万元损失;(2)判令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案二审于2019年8月2日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第四起为华西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与祁冬诉讼案已调解结案。祁冬于2009年5月12日在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现场开户,并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易方达重组指数分级基金2005万份,购买金额为2005万元。后续祁冬共产生损失约1500万元。祁冬认为,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在销售该分级基金和提供服务,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基金产品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并于2017年3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585.3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017年3月30日易方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祁冬于2017年5月对易方达公司撤诉,继续对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诉讼。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组织调解,并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京0108民初10347号),调解结果: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承担祁冬1,100万元损失。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于2019年4月23日划转1,100万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结案。
此外,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华西证券评级为A。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