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底施行

admin 2019-04-09 10:03:51 导读

导读 : 计划自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郑蕊)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微信正式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计划自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并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据《规定》显示,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16项内容。若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规定》则要求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而对于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规定》指出,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且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根据《规定》的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除此以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近年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必要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会落实“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未构成《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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