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消保委:旅游遭遇购物骗局可要求旅行社担责

admin 2018-07-26 04:05:16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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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浦东消保委接到方女士的电话,称其母亲报名某旅行社的港澳6日游,行程最后一天被导游带到一购物点。随团进店后,方母等人即被关进房间,听取商家讲解玉器知识,商店老板还设局,让游客对遮挡标价的玉器进行猜价,猜对则赢得该玉器,猜错则要花钱购买。方母花了7000元购买了两组玉器产品。

  方女士接回母亲之后,发现其购买的玉器没有正规发票,当即将玉器送至珠宝店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玉器品质与实际价款并不对等。方女士由此认定母亲遭受消费骗局,随即致电浦东消保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案中,方母在参团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遭遇强制消费,所购商品价格远高于市价,且无正规发票,商家也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遭受严重侵害。

  此外,《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据此,本案消费者在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购物店遭遇消费侵权,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担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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