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动能转换,释放新技术、新机遇、新业态的发展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升级,根据国家、省,以及《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攻坚,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扶持光明本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三)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实施租金、投资支持补贴,吸引科技企业入驻: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超出按200平方米计算)给予15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超出按1000平方米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及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4.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可额外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上述补贴,分三年支付给上述企业(团队)。
二、支持创新载体
(四)众创空间支持。资助众创空间运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具体定义详见申报指南),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
3.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成长,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区留创园分园,给予一次性50万元认定资助。
(六)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支持。资助科创产业园运营,提高园区产业辐射力:
1.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3.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七)人才载体支持。吸引人才进驻,推动形成人才集聚效应,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三、建设创新平台
(八)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产业优化升级,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等条件,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九)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培育各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十)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发挥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
四、优化创新环境
(十一)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内外举办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双创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二)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营造创新创业的活跃氛围,对注册地位于光明或落户光明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获奖单位,每个企业获得大赛奖金、租金补贴等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知识产权支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研发积极性和核心竞争力:
1.对知识产权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地发展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资助。
2.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20万元。
3.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企业,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50%的奖励。对为“鸿鹄人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30%奖励。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按深圳市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十四)标准化支持。助力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项目的机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分三年给予总额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认定的标准领跑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十五)计量认证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计量认证工作,吸引专业认证机构落地光明区:
1.对上一年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上一年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对将总部设立在光明区的认证机构,具有CNAS认可且认证证书涵盖两个领域及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六)软科学研究支持。营造有利于软科学研究的优良环境,支持区属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区属医疗科研机构、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教育、卫生科技研究活动,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评审通过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五、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十七)科技获奖奖励。调动科研单位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科研技术创新:
1.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应用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六、资助科技计划配套
(十九)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支持。鼓励参与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提高光明本土科研技术影响力,对非财政拨款建设且入选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海外创新中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仅含市科技创新委负责部分)等项目,按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在光明区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七、支持深港澳科技合作
(二十一)科技创新空间支持。
1.港澳科技萌芽团队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不超过5人),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两年的空间支持。
2.港澳科技型企业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空间支持。
(二十二)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1.创新创业启动资助。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
2.科技孵化贷支持。
(1)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可申报额度100—500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3)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科技成长贷支持。
(1)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可申报额度500—2000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3)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附则
本措施自2019年9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