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段秀君 陈宏伟) 6月5日,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姜某等4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泸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判。
2017年5月,被告人余某、杨某、姜某相约出资将堆放在泸县石桥镇兴盛村原黄经煤矿的煤矸石运出销售牟利,并邀约被告人凌某入伙,四人达成煤矸石销售利益均分协议。在未依法取得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四人擅自雇用挖掘机、车辆等大型器械,组织人员自2017年5月底至7月初期间,从黄经煤矿原办公室位置背后开始,从下往上沿山洪沟,在沿途农田、林地上乱采乱挖,通过取石修路将非法采挖的煤矸石卖出,获赃六万五千元。
经鉴定,四被告人因挖掘、堆石占地面积共13.73亩,其中农用地11.43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09亩。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1.17亩,林地面积10.06亩,林地中水土保持林(公益林)达8.68亩,损坏程度严重。
法官当庭宣判,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六万五千元。
据悉,这是泸县首例公开审判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泸县石桥镇镇干部及周边村民20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现场,公诉人以案说法,开展生态环境法制宣传,警示广大群众不要为眼前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