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27日讯(记者 冼妍杏 实习生 唐思怡)27日下午,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试行。
提高科研人员转化奖励标准
为了保障以科技人员为主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解决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情况,此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大幅度提高科研人员转化奖励标准、保障相关人员的收益,明确奖励期限。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对未规定或者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
此外,《条例》打破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单位工资总额限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条例》还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奖励报酬支付期限。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前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着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够有效地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扶持。同时,《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此外,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后顾之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措施。《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为充分调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将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至单位。对此,《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条例》对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并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进一步激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支持与东盟国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对外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与东盟国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广西特殊优势,应当着力支持与东盟国家的技术转移活动。
《条例》 第十三条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活动,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与东盟国家间的技术转移,完善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促进相互间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