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处副处长 张辉
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教授 蒙启红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汪英华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 宋锦
政策亮点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称评价工作中,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扩大了科技成果转化受益的奖励范围,提高了收益提取比例。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人员,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或报酬。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创新大会提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李克强总理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指出,“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工作要有不同的评价标准。”
科技评价工作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建立客观公正的科技评价体系对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效益,至关重要。张辉说:“我省现行的对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内科技人员评价体系,成果转化能力突出的人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评价体系上也不重视对成果转化成绩的考核。这是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弊端,必须下决心予以改革。以‘论文崇拜’为例。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科研成果评价的唯SCI论文导向,随后又发展到‘唯高被引论文’论英雄。这种方式用来衡量基础科学领域、国际前沿科学领域等科研工作偏差不大,但这套标准并不适合评价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产业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蒙启红说:“原有的以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数值、专利数量、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数量等为主要指标的科技评价体系是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GDP式’评价制度,也导致职称评价中重数量轻质量、重基础轻应用、重个人轻团队、重跟风轻创新、重短期轻长远等不良倾向。”
发展科学技术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而不是为了发表论文,发表论文仅仅是手段。可是,我们现在把目的和手段给搞颠倒了,评价手段本身成了目的。对于我省而言,我省科学研究更应该着眼于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重要的不是发表论文,而是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见》提出“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这条充分强调了科技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目的是通过评价标准的改变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蒙启红认为,一切科技创新活动都是人做出来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就要让创业创新者权益有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创新大会上讲到,“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这要求我们在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时,要注重更好地发挥“一次分配”的作用,让科研人员靠创业自立、凭创新出彩。近年来,很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允许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大量注销本单位成立的运行良好的高科技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省成果产业化。为此,《意见》再次强调:“成立由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席会议审批。”《意见》重申此项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给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松了绑,也为众多领衔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吃了“定心丸”。
汪英华说:“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校长、院所长都是有相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而许多科研骨干都是科研、管理双肩挑,既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又是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意见》将专注创新创业的科技管理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区别开来,同时又规定了领导干部获取报酬和奖励的限制条件。对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方面要保护其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防止其利用领导职务牟取不当利益,所以在给予其奖励和报酬的条件上设定了一些限制。”
宋锦说:“当前,我省科技人员,特别是年轻科技人员的收入整体偏低,这不仅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不利于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大幅提高科技人员的技术收益提取比例,为科技人员开辟了增加收入的合法渠道,体现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观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科技事业,为增强我省科技实力提供不竭动力。在实践中,大量科技成果转化是以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随着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速,技术交易总量不断提升。而且技术合同交易额是衡量一个地区科技产出情况和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成果转化法》只规定‘转让(含许可)’这一种技术交易合同的奖励和报酬提取比例,而国务院实施转化法的若干规定扩展到‘四技合同’。《意见》进一步将此条款规定得更加具体、明晰,为成果转化的管理和统计增加了‘抓手’,使成果的收益、处置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