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 被罚

admin 2019-08-09 18:02:06 导读

导读 : 公司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国网财经8月9日讯 昨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对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1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仓库合格品区存放的盐补骨脂不合格,在此次抽检中,检验结果显示含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为0.33%,而标准规定含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不得少于0.70%。

   经查明,2019年1月9日,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从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180501的盐补骨脂10kg,1月11日验收时,有1kg药品因包装破损当即退回,实际购进入库9kg;购进价格为16.00元/kg,购进金额为144.00元。截止6月6日,上述批次盐补骨脂除被抽样检验0.5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6-38元/kg,销售收入为269.00元;6月20日,公司主动追回批号为20180501的盐补骨脂3.07kg,折合货值金额92.00元。公司该批不合格盐补骨脂违法所得为177.00元,货值金额为285.00元。公司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药监局表示,现决定对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劣药盐补骨脂的3.07kg,罚没款合计74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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