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admin 2019-05-10 11:03:4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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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7日在《证券日报》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分别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8日17:00止(以本通知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9日,即该日在本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8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9年6月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召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教姣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将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转型方案请见附件四:《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实施转型,并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二:

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帐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签字:

日期: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6月8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帐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开放式”,并相应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相关内容。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

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4)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6)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四)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

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发布的相关公告。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选择期期间,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免收赎回费用。

四、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相关公告。

六、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要求如下: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运作方面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七、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我司已对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议案公告后,我司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调整章节《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三、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三、大成惠祥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存续期:指《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43、元:指人民币元

44、开放期: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元:指人民币元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一、基金名称

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包括该日)起,到一年后的年度对日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的前一日,即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至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对日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的前一日,即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以此类推。五、基金存续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定期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删去“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增加内容如下:

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13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2月16日生效。

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申购和赎回设置、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年**月**日起,原《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删去“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增加“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增加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期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法定代表人:彭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1)终止《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3、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3、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4、套利交易策略(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4、套利交易策略(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5、个券选择策略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5、个券选择策略(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3)价值低估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6、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总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或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7、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1、债券投资策略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在开放期将重点考虑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确保组合债券有较高的变现能力,并严格控制基金组合的杠杆比例

2、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同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充分流动性。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六、风险收益特征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水平中等的基金。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方法四、估值方法

…………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上述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上述第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五、估值程序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九、特殊情况的处理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四、基金税收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本基金由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次转型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2、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终止《基金合同》;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7、基金募集期延长;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七)澄清公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1、本基金由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原《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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