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admin 2019-04-06 07:12:31 导读

导读 : 上接B65版 9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 》 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10 签名 认的销售适用性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 11 签名 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12 提供税收居民...

  (上接B65版)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10)签名确认的销售适用性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11)签名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12)提供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版本》(如为金融机构,无需提供),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类别,还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3)实际股东或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14)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户名: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825014040000058

  大额支付号:305584018019

  (2)户名: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201581500052514917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021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申请当天17:00前到账。

  6、注意事项

  (1)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2)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办理,造成认购无效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清算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事项

  (一)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人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退款

  投资人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开户时的指定银行账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3、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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