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和监管进一步明确,存续11年的分级基金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近期,一行两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禁止公募基金分级提出了明确要求。记者获悉,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稳妥解决分级基金遗留问题,监管部门近日下发了相关清理工作安排,要求各级监管单位与机构逐步推进分级基金的清理工作。
根据安排,分级基金开放申购应向证监会报备,6月底前,基金公司应拿出分级基金整改计划。到2019年6月底,总份额在3亿份以下的分级基金应完成清理;总份额在3亿份以上的分级基金最后清理期限是2020年底之前。
对一种基金品种进行彻底清理为基金行业所罕见。记者采访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多家设有分级产品的基金公司。对于此次分级基金的清理工作,大部分公司表示,已经开始投入分级基金的清理工作,认为清理的重点和难点主要集中在持有人大会方面,能否成功召开持有人大会以及转型议案能否通过成为当前基金公司最大的担忧。
监管部门发函
明确主要时间节点
记者获悉,近期监管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分级基金清理工作的函》,要求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深圳证监局和沪深交易所多方面做好分级基金的清理工作。在工作函中,监管部门明确了分级基金清理的时间表,各证监局督促辖区相关上市分级基金管理人最晚于2018年5月底前发布公告,销售端每日采取“以赎定申”等措施,确保分级基金份额数量不再增加,同时有序压缩规模,需临时开放申购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分级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好分级基金整改计划,明确清理进度,上报各证监局。如涉及上市分级基金的,需同时抄报沪深证券交易所;各证监局将汇总后的分级基金整改计划报送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其后,各地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应指导相关上市分级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从小到大、分步推进”的原则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分级基金进行转型及后续退市工作。要求总规模在3亿份以下的分级基金应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规范;总规模在3亿份以上的分级基金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规范。
工作函强调,各证监局督促辖区相关非上市分级基金管理人动员A类或者B类份额持有人赎回,确保分级基金到期后某一类子份额(A份额或者B份额)全部赎回。
此外,发函还请各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加强对基金管理人清理分级基金全过程的日常监督,督促相关基金管理人认真做好风险揭示、舆论引导、投资者沟通协调等工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
“以赎定申”方式
限制份额增长
一位基金公司督察长告诉记者,上述工作函是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下发给各地证监局的,基金公司没有直接接到文件,只是接到证监局的相关要求。他分析,“以赎定申”是源于资管新规上的要求,不满足资管新规要求的产品不能出现新的增量。基金公司在分级基金规模管控上也不仅仅是限制大额申购,而是有多少赎回才能有多少申购,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没有人赎回,也就不能再申购。
上述督察长认为,若基金行业统一发布暂停大额申购公告,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目前还是看各家基金公司的情况决定是否要发限制申购或大额申购的公告。当前市场走弱,投资者进场买入分级基金加杠杆的意愿不强;再者,市场普遍预期分级基金将在2020年年底前清理,多数投资者也不会再去申购分级基金。
一位基金公司产品部总监认为,“以赎定申”是控制分级基金规模比较有效的方式,基金公司制定的转型方案基本也是从“以赎定申”开始。
另一家基金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已经在有意识地引导、控制大额申购,此次要求实际上给大额资金开了一个“口子”,就是若有大额资金申购,可以提前报备,让资金进来。这样安排更为灵活,有利于机构资金进出,而且有利于未来持有人大会上有关议案的通过。
此外,关于“督促辖区相关非上市分级基金管理人动员A类或者B类份额持有人赎回,确保分级基金到期后某一类子份额(A份额或者B份额)全部赎回。”有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这针对的是非上市的分级基金,在某一类份额赎空之后,杠杆消失。而场内上市分级基金只是交易,某一类子份额不能直接赎回。
基金公司方案出台
尚需时日
近几日,中国基金报记者兵分几路,采访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多家拥有分级基金的管理公司,记者获悉,大部分基金公司都已开始推进清理工作,不过由于距离出台具体计划还有近一个月时间,大部分基金公司表示具体处理方案尚未出台。
北京一位分级基金经理表示,他们的转型方案还没有完全定下来。 “监管层要求的分级基金整改时间表有1个月,我们还在讨论。产品转型或清理涉及前、中、后台几乎所有的部门,本来5月底就要发公告,但没来得及,投研、市场、后台各个部门都需要做好准备和配合协调。我们初步讨论的结果是让分级基金转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基金公司与该公司情况类似,尚未制定具体的转型方案。部分公司集体讨论已进行多次,有的公司则注重与相关方的交流,有些动作较快的基金公司已涉及相关细节。深圳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公司监察稽核、产品部近期连续开会讨论,不过细节很复杂,还未成形,公司计划在本月下旬拿出分级基金的转型等方案。
根据要求,总规模在3亿份以下的分级基金应当在2019年6月底前按照《指导意见》完成规范;总规模在3亿份以上的应在2020年底完成规范。因此,一些拥有较小规模分级基金的基金公司感到更加紧迫。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他们的计划是尽量缩减分级基金规模,近期已在和渠道沟通和动员持有人赎回。
难点在于持有人大会
预计达成一致难度大
对于大部分基金公司而言,清理工作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召开持有人大会。深圳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基金行业内曾经有过召开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失败的案例。目前不少分级基金持有人户数过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压力和难度非常大。此外,分级基金存在折溢价也是很难召开持有人大会的一大难点。
更多的基金公司人士担心即使开了持有人大会,未必能顺利通过相关议案。有分级基金经理表示,开持有人大会比较难,因为不仅要开A份额的,还要开B份额的持有人大会,两个份额持有人都同意转型的概率不高。他预计A份额持有人同意转型的概率会高一些,而B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概率可能较小。他解释说,现在市场上A份额涨,B份额跌,A份额持有人获利,B份额持有人则更多处于亏损。“在资管新规要求清理分级基金的预期下,基金转型前B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可能持续受到损失,他们的利益与A份额持有人是对立的,基金转型达成一致的难度较大。”
华南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如果公司分级产品规模不大,那尚可操作。要是规模过大,召集持有人大会且通过议案是非常困难的,尤其分级产品里又有较多的散户。如果转型方案被否,两个月之后才能就同一议题再提出议案,这个时间周期就会很长。
还有基金产品经理分析,如果在转型到期时,分级基金能够提供足够的套利空间,套利资金也是愿意投赞成票的。而且之前在分级基金上亏损的散户资金也一般不会坚守。所以,召开持有人大会并且让议案通过的难度一定是有的,但也不会一定做不到。
实际上,去年以来,已有不少分级基金清盘。一位已经完成分级基金清盘的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当时两类场内份额在二级市场上好几天都没有交易,流动性消失,加上基金规模小,不到5000万,清盘过程没有什么问题。
另一位即将实施分级基金转型的基金公司产品部人士称,旗下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只剩下500万,转型应该不复杂。
华南一家公募基金表示,市场上那些规定了存续期、产品规模在清盘线附近的分级产品,相对来说选择清盘或转型要容易得多。但那些正常存续的分级产品,转型难度难以估量。
此外,除了召开持有人大会,不少基金人士还提到了另外一个难点,对于那些永续型、子份额上市交易的分级基金来说,不管是清盘还是转型,都要面临将子份额转化为普通份额的问题,尤其是子份额的估值。如果将子份额按照基金净值直接转化为母基金份额,所有份额统一为母基金份额折算,则溢价的子份额持有人会吃亏。若把子份额各自按照市场价格来算,然后根据估值比例计算应分得的母基金份额,其实际的操作难度非常大,因为在转型预期下,很难维持双方预期的平衡,可能陷入持有人之间的拉锯。
一位基金公司产品部人士不认同应由基金公司补贴持有溢价品种的客户损失。“分级基金最后还是应该按照净值转型,两类子份额的折溢价问题很难解决,因为很难说清楚分级基金现有溢价是否合理,如果加上市场预期,分级基金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转型,也不排除部分通过交易手段拉高溢价率的情况出现。”
为清理工作稳妥进行
业内人士献计献策
“现在各家基金公司都在献计献策,与监管层沟通。大家都希望分级基金平稳转型,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上海一位分级基金经理表示。他认为,现有的分级基金通过交易或者合并赎回的方式退出,如果其中一个退出渠道被关闭,矛盾就会减少很多,分级基金通过退市的方式消除折溢价,减小基金公司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难度,降低市场冲击。
对此,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赞成。上海一位分级基金经理表示,在过渡期内分级基金的最佳退场方式是停止分拆,鼓励合并赎回,转型成LOF。他同时提出,对于规模较大的分级基金,可以通过免收母基金申购费、降低甚至免收赎回费等方式,促进场内分级份额逐步减少,达到有序压缩递减的要求。当场内分级基金份额降到一定程度时,就比较容易召开持有人大会。
另外,业内还有一种建议是交易所层面出台相关退市指引。当基金公司控制分级基金规模减少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让其自然退市。但有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交易所直接出台基金退市规则比较困难。“交易所没有针对分级基金专门出台过上市规则,这样一来,要么就得制定针对所有品种的退市制度,要么还得先论证分级基金是否风险过大需要单独制定标准。”他说。
“去年交易所讨论过上市基金的退市规则。”一位基金公司产品总监表示,“当时的想法是上市基金持有人少于1千人或者规模低于两亿时就退市。但一直没有出台。”他认为,如果交易所直接出台分级基金退市指引,对部分持有分级基金溢价品种的持有人也不合理,不过在特殊时期也不失为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