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20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1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
于终止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6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12,053.96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49,270.0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8年7月24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派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派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49,270.0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4%,其中对《关于终止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49,270.06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可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二、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7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事项的顺利进行,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现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财产清算工作安排如下: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即2018年7月26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