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冷链仓储基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 作为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冷链仓储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宇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冷链仓储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通过借助关联方的投资能力,培育优质项目,有利于加快公司发展步伐。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方向,交易内容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宇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冷链仓储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强力、刘瑛、成军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查看海越股份详细信息
600387:海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冷链仓储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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