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那么,这份新规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新规相比此前原保监会在2014年5月发布的《通知》,对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有所更改。新《通知》显示,信托公司除了要求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此外,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三年改为一年。
其次,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在信用评级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要求。新《通知》显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
全国保险专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介绍,保险资金需要找到更多投资收益的出口,信托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可以和保险资金进行有效对接。“实际上因为信托也是一种金融的活动,保险资金需要找到很多的投资收益的一个出口。那么通过和各种各形式的金融产品进行有效对接,可以壮大保险资金的实力,让保险资金有更好更稳定的收益。”郝演苏说。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处罚的常态化使得信保合作标准的修改变得越来越迫切。此次标准的修改,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松绑”。
在郝演苏看来,新规的出台实际上对于信托是一个正面的消息,所谓的“松绑”,其实也是为了让保险资金在整个资本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郝演苏说:“事实上过去我们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采取相对谨慎的政策,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有利于防卫风险。现在我们刚刚出台的这样一个文,实际上对于整个信托也是一个正面的消息,所以它也是保险资金做得更好做得更大的一个平台,所以松绑也有这样的一个含义,就是事实上还是让保险资金在整个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
此外,新《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例如,新《通知》明确,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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