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高管康女士在小区内开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因急于上班,便让专职司机老陆替她“顶包”接受交警对事故的处理,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顶包、诈骗、诈保,拒绝赔付15.33万元的维修费。
一怒之下,康女士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上述保险费。在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康女士的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回顾:
2017年5月19日,康女士驾驶新买才10天的梅塞德斯-奔驰轿车从所住小区出发去单位上班,没想到启动不久在与一辆进小区的斯柯达轿车汇车时一头撞了上去。
康女士表示,撞车后,她当即按了车上的“一键服务器”,通过客服帮忙报警并安排拖车,然后因为单位有事需要处理,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就委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平时接送她上下班的专职司机老陆代为全权处理事故善后,她自己则打车去了单位。之后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最终被保险公司以酒驾顶包、诈骗、诈保等理由拒绝。
同年11月,康女士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碰撞事故保险费15.33万元,其中康女士车辆的维修费13.8万元,对方车辆维修费1.53万元。康女士认为,自己购车当天就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获得理赔是她的合法权益。康女士承认当天她离开事故现场后,随车的专职司机老陆确实以他的名义接受交警对事故的处理,之后办理保险理赔时也是以司机老陆的名义,但认为这是因为老陆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所以在事故处理中将自己的驾照交给了警察,并在事故处理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中真实的驾驶员是康女士,但康女士让司机老陆顶替了驾驶员。司机老陆报警时自称是实际驾驶员,在办理理赔手续时都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康女士的行为属于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立案受理后,上海长宁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公开开庭审理。证据交换时,司机老陆和被撞车辆的女司机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老陆在法庭上讲:“碰撞发生后,原告已经慌了没有响,我就想我自己处理”“因为原告是老板很忙,我就想图方便负责全权办掉”。被撞车辆女司机作证说:“她(原告)下车和我打招呼说对不起,说把油门当成刹车了”,并表示警察到现场时原告还在。
然而法庭查明,在回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时,司机老陆和被撞车辆女司机却有不一样的说法。保险公司出具的“谈话笔录”记载,工作人员询问司机老陆:“因为何事你要顶替康女士作驾驶员?”老陆回答:“因为康女士当时有急事,她便离开了,我便自己作为驾驶员了”。工作人员询问被撞车辆女司机:“后来怎么会是男的驾驶员来理赔中心的?”被撞车辆女司机回答:“这个我也不知道,当时撞完我也晕晕的,对方开车的女的什么也没和我说就走了,警方到场的时候只有这个男的在所以就这样处理了”。
2018年8月22日,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康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2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一审主审法官邓鑫在解释判案理由时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车辆发生两车事故后,原告是实际驾驶人,但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保险理赔材料等书面证据上显示的驾驶人却是司机老陆,由此产生的后果被告是否有理由拒赔。
邓鑫分析说,首先,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案陈述。而本案案情显示,原告构成虚假陈述。其次,康女士身为企业高管,司机老陆作为拥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两人对自己相关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理应清楚,原告对此的解释前后矛盾,难以令人信服。再次,原告方两位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在保险公司调查时的回答前后不一致,表明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最后,“顶包”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严重违约行为,即便不怀疑原告作为守法公民的身份,但原告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交警部门无法将事故的客观真相完整还原。
邓鑫法官强调,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等规范作用,承担着社会价值导向的责任。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保险事故的处理结果将对社会价值取向起到引导作用,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理赔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