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admin 2018-05-23 19:20:06 导读

导读 : 新华网昆明5月21日电(詹晶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云南交通运输、水利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

  新华网昆明5月21日电(詹晶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云南交通运输、水利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

  来自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建筑业新建项目农民工全部实现“按项目参保”。今年“按项目参保”将推行到交通运输等行业,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据介绍,云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先参保、再开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据介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云南各州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费率进行浮动。

  工伤认定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对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云南省人社厅表示,云南各地人社部门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将推进按项目参保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适应按项目参保特点,最大限度缩短参保流程;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要采取“快认快结”的认定程序;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完)

本站所收集的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资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本站仅为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上一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下一篇: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月起提高10%

热门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