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下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将实行浮动管理

admin 2018-03-28 08:13:00 导读

导读 : 3月22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将对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3月22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将对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本年度浮动费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统计期自上上年度7月1日起,至上年度6月30日止。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以及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上述三类特殊情况导致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增加的,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峰介绍,《办法》在制定时,已经将这些特殊情况考虑在内。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满一个统计期后,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办法》规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

此外《办法》还规定,若用人单位出现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如发生工伤,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等情况,也将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市财政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基金材料,确保基金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市财政局副局长王以威说,财政部门将按照“统一口径、统一布置、数据共享”的原则实施过程,对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基金决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运营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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