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嘉盾嘉盾服饰店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admin 2017-12-03 14:24:3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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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周秀全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截至2017年11月22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925.2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单位名称:深圳市罗湖区嘉盾嘉盾服饰店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黄山阁11H

法定代表人:王凤春

经查,深圳市罗湖区嘉盾嘉盾服饰店存在未依法缴纳周秀全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罗)社限令[2017]E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指令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周秀全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截至2017年11月22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925.2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仲裁裁决书、周秀全补缴测算单等有关主要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罗湖区人民北路物资大厦二楼征收大厅)补缴欠费本金3925.296元,滞纳金1358.152元,共计5283.448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7年11月22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缴交明细详见附件)。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郭同恩、张慧,联系电话:823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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