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贫困人员可享适度优待

admin 2017-11-18 07:06:29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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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市人社发【2017】114号),完善并落实了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本次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主要是支持和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简称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新政策出台后,参保的贫困人员可在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中享有不同程度的优待。

地方政府为贫困人员代缴

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

据市人社局目前掌握的数据,截至今年10月,全市有5.6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7万低保对象、1.5万特困人员。这些贫困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1.03万人、60周岁以下的4.97万人都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新政策指出,要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成12个档次,缴费金额从100元到2000元不等。文件条文是指地方政府为贫困人员每年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如果贫困人员自己缴纳的不是最低标准100元,政府每年补助其100元。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后,可以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当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工作人员表示,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只要有过贫困人员的身份标识,全年都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特别对已经完成缴费后确定为贫困人员的,要在政府代缴资金到账后,通过规范渠道及时返还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

允许农村贫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向贫困人员倾斜

新政策指出,贫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补助,不需个人缴费,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农村贫困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但不可与新农合重复参保。

贫困人员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一般居民的50%,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的按照70%报销,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的按照80%报销,不设封顶线。

贫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最高每月400元。同时,享受33种门诊特慢病待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

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20项医疗康复报销政策。

对发生工伤的贫困人员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减轻城镇非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新政策指出,对发生工伤的贫困人员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代为先行支付,保障贫困劳动力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

为缓解贫困家庭生育期间的压力,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生育的,依法依规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进一步减轻城镇非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铁岭日报记者 郜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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