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监管第一枪,5家公司收到监管函
10月11日,保监会连发5张监管函,分别针对上海人寿、珠江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和阳光人寿在公司治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切断关联交易,严防险企成股东“钱袋子”
此次下发的监管函,重点指向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禁止5家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跟股东及其关联方展开关联交易。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关联交易数量居高不下,手段层出不穷,隐蔽性、复杂性不断增强,有的甚至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保险公司,有的甚至将保险机构作为融资平台。
2017年6月,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关联交易统筹管理、明确穿透监管原则,建立“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
保险监管三支柱的公司治理监管,将从制度建设为主过渡到制度建设+市场行为并重
2006年初,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公司治理是保险监管“三支柱”的重要一环。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日在中国寿险十月前海峰会上表示:这几年,少数人身保险公司出现的治理失效、虚假资本、违规运用资金等问题,就与漠视风险直接相关。
公司治理评价常态化,评价低的公司要注意了!
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力度,保监会于今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
这次“中招”的5家寿险公司,在此次现场评估给到的监管评价均低于70分,属于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君康人寿:60.25;阳光人寿:64.5;渤海人寿:64.75;上海人寿:68;珠江人寿:69)
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每年自评一次,监管评价每季度一次。监管评价低的公司要注意了!
公司治理全面评价,这些问题要重视了
中资法人机构和外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价的得分标准不同。
中资:分为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股东股权及集团公司四大类别,共151项。
外资:分为约束性指标、遵循性指标和调节性指标三大类,共148项。
中资机构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公司治理有效性
——公司章程约定和执行存在缺失。部分公司章程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报行不一”。
——股东大会管理不到位。存在会议通知迟滞、委托授权手续不齐、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董事会建设不完善。部分公司董事会人数同章程不一致,董事会构成不符合规定,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存在董事超期“服役”,未建立独董制度,独董长期未达到章程约定人数,专业委员会建设不足,部分公司滥用通讯表决方式。
——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够。部分公司监事以列席董事会方式履职,监事会会议频次不足,审议流于形式。部分公司监事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
——内部授权不合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授权机制不明确、过度授权或授权笼统,授权没有期限,越界行权。
——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履职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规。部分公司未明确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未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薪酬延期支付不合规等。
2、内部管控机制
——内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对象范围覆盖不全,内审人员配备不达标,未建立内审信息系统,未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发展规划程序不完整,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规划制定实施不及时,审议程序不合规,未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未制定规划的分解和落实措施,现行规划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等。
3、关联交易管理亟需进一步加强
——关联方档案管理不完备。包括更新不及时,股东未提交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书面声明。
——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包括未对关联交易开展有效的审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董审议,公司关联股东、董事未回避表决关联议题,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风险。包括通过资产管理 产品、信托计划等多层嵌套,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4、个别公司股东股权
——非自有资金出资问题。个别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 股东层级虚假增资。
——规避持股比例限制。
——通过收购股东 间接取得控制权。
——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
——股东行为不合规。存在股权被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质押或解质押、股东更名等事项未及时报告,股东未告知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等问题。
5、集团管控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标。
——个别公司存在股份代持。
——涉嫌设置多重架构规避监管。
——股权质押比例偏高。
——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不合规。表现为给非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资金借贷,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非保险子公司,未按规定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非保险子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等。
6、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
——自我评价失真, 自评满分,自评分与监管评分相差过大,没有按照自评分值要求评分等。
外资机构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股东股权
——保险公司不掌握股东相关信息或未能及时了解股东变更情况。
——部分公司股东名册管理缺位,存在股东名册不完整、股东名册记录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2、“三会一层”
——董事会建设及运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背景不符合要求,会议决议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保监会等方面。
——大多数公司专业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发挥不足,其成员人数不足或不符合资格。
——部分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合程度较高,造成治理结构的不稳定性。
3、内部管控和治理机制
——人力不足,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专职人员较少。
——未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不全。
——部分公司关联方档案信息不全。
——部分公司在发展规划执行有偏差的情况下,未能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
——少数公司缺乏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或延期支付制度不符合实际、比例的要求。
4.公司自我评价客观性
——外资保险公司治理自评中,总体而言自评得分较为符合实际,但少数公司存在自我评价不客观、得分过高的问题。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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