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保监会于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5号文)。35号文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并要求全行业开展自查。35号文发布以来,保监会多措并举,强化了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督促公司将各项风险防控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加强对重点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保监会建立了定期监测制度,密切跟踪公司流动性状况,并督促公司加强流动性管理,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现金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向保险公司提供紧急流动性安排的制度。
(四)持续抓好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防范工作。密切监测满期给付和退保运行情况,保持对满期给付和退保的高度关注,及时发现风险苗头,防患于未然。要求行业对未来三年重点领域的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和分析预测,摸清风险底数。
二、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保监会于5月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对权益投资、另类投资以及金融产品、不动产和境外投资领域,实施穿透式检查,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保监会不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治理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乱象,控制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严禁保险资金直接和间接投资商业住宅,规范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取消通道业务等,保险资金激进投资得到有效遏制。
(二)强化境外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监管。在境外投资监管方面,通过窗口指导、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严防境外投资过快增长风险;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监管和资金流向监管,督促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实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全覆盖,将全部进出资金纳入统计监测,不留监管死角。在不动产投资监管方面,加强对不动产投资的监管,组织保险机构对不动产投资进行自查,推动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
(三)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研究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制度体系,科学防范资产负债的期限和收益错配的风险。
三、防范战略风险
(一)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一是规范公司筹建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加强股东资质核查,严把准入关口;出台《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督促公司规范“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决策授权机制和运作程序;出台《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外部监督约束。二是针对行业内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履职不积极的情况,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三是研究建立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履职监督评价体系,探索职业经理人执业“黑名单”制度。目前,正在研究起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
(二)防范战略风险。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提高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研究健全战略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完善评估内容和具体指标,提高对公司战略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监会于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等监管原则,建立了“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增加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关联交易等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关联交易监管力度。
四、防范新业务风险
(一)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推进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拟定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清理整顿状态分类清单。研究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改进互联网保险监管框架与规则。加强与人民银行、工信部等监管协作,完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防范化解信用保证保险风险。针对保险公司在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保监会于7月印发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除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规范。《办法》对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提高了偿付能力要求,将信保业务的承保能力与净资产挂钩,明确再保险分出要求,限制信保业务的经营类型,保险公司将不得经营大额集中或不能直接穿透底层资产的高风险业务,切实防范金融交叉传递、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五、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保监会在引导行业严控自身风险的同时,高度重视和警惕外部风险对保险业的冲击。一是积极研判跟踪资本市场的波动,谨防市场持续下跌和大幅波动,导致保险公司投资损失引发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二是跟踪利率、汇率形势的变化,防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期限和收益错配的风险。三是加强对实体经济的跟踪,谨防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财产保险、信用保险等途径向保险业转移风险和损失。四是谨防网络借贷(P2P)、互联网金融等风险高发领域的风险向保险业传递。
六、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保监会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稳步推进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建设,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扎实做好保险服务评价工作,深入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二是加强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保监会于6月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实施范围、实施方式、信息安全责任,及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三是继续深入推进“亮剑行动”,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向社会发布《关于2016年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通报》,研究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
七、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今年5月-6月,组织保险公司开展了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要求公司从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进行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全行业共发现601个问题,其中,人身险公司330个,财产险公司258个,再保险公司13个。保监会要求各公司通过完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流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等措施,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从而有效提升了行业数据管理水平和数据质量。下一步,保监会将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夯实行业偿付能力数据基础。
八、防范资本不实风险
近半年来,保监会不断加强对股东资本的穿透式审查,防范资本不实风险。一是穿透资金来源,要求股东在投资入股时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等证明材料,对存在疑点的进行追溯审查,确保入股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二是穿透股东资质,加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科学评估投资人投资历史、人员素质、信用记录等,严防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九、防范声誉风险
保监会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和舆情处置。一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新闻发布,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引导舆论,树立行业正面形象,并在行业内推进新闻发言人建设。二是强化负面舆情处置。加强舆情监测和提示,对于发现的敏感舆情,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做好应对和处置。三是加强声誉风险评价,每季度对保险公司进行声誉风险评价,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
在保监会“1+4”系列文件引导下,保险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行业风险防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业风险状况总体稳定。2季度末,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均显著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二是行业转型效果逐步显现。部分结构好、转型早、转型快的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资本使用效率不断提高,带动了行业偿付能力提升。从2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的公司达到66家,较1季度增加27家,上升数量为2016年以来最多;寿险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6%,较1季度上升2.4个百分点,是自2016年以来首次上升。三是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保监会一系列加强风险防控的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切实把风险防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风险管理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对风险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进一步加大,风险防范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
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1+4”系列文件要求,以风险为导向,紧盯行业风险点,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安全,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