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引发社会关注。
拟将个人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处罚证据,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出台的一项举措,其良好的政策出发点毋庸置疑。一方面,变以往交警单方面监督为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监督,有助于提高监督效率、扩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另一方面,群众参与其中,既能发挥监督作用,也会产生教育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其交通出行守法意识。同时,个人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处罚证据具备诸多有利条件。
如今,随着智能手机等随手拍设备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政务”“互联网+执法”等应用的推广,为实现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作为处罚证据,已在一些地方城管执法领域得到成功实践,也为在道路交通执法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经验。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处罚证据,关键在于证据的查证与确认。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个人随手拍得的影像资料最终能否成为处置交通违法的有力证据,还要经交警部门查证核验。为了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交警部门在处置随手拍证据时必须认真细致、借助更多技术手段判断其真实性。同时,还应出台配套措施,预防“恶意举报”“恶意中伤”等行为的发生,力求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加精准、合理地处理道路交通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