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湖州银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虚增存贷款;贷后检查不尽职,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同业投资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8年年报显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总股本为9.12亿股。截至2018年末,湖州银行前十大股东为:湖州市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1亿股,占比19.89%;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14亿股,占比12.50%;德清县财政局持股6465万股,占比7.09%;长兴县财政局持股6465万股,占比7.09%;浙江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50万股,占比5.43%;湖州国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4500万股,占比4.93%;湖州乐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50万股,占比4.44%;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00万股,占比4.28%;安吉县财政局持股3420万股,占比3.75%;湖州锦绣绿化有限公司持股3300万股,占比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