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过招工年龄,陈某无法到当地一工厂上班,困于生计所迫,于是陈某想到冒用其弟弟陈某强名字的办法。
2000年11月,陈某用其弟弟的身份证进入工厂工作,后工厂以其弟弟陈某强的名字购买了工伤保险。
● 2012年7月的一天,陈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当地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
2014年9月,陈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陈某强”更改为“陈某”。
2015年1月,陈某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陈某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陈某强”的名义购买,表明陈某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陈某的亲属遂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工厂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煤矿公司根据陈某提供的“陈某强”的身份信息,以“陈某强”名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工厂职工陈某,而不是与工厂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陈某强,即陈某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故其工伤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的范畴。
律师点评本案中,陈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发生工伤后的维权之路艰辛而漫长,因此劳动者应当尽量避免此类行为。
而万一已成事实的,因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者名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就与社保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者因此而有权获得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
供稿人:陈公平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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