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小姐多年前患有血液性疾病被治愈,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如今身患重病,保险公司却以其未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保险公司此举是否合理?近日,佛山顺德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并无证据反映这项已经治愈的疾病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应当如约给付谭小姐30万元保险金。
资料图争议:多年前患病未如实告知?
谭小姐是某银行的员工,2017年3月1日,谭小姐所在的银行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某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谭小姐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该保险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去年6月,谭小姐因身体不适进入医院检查。经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初次诊断,谭小姐罹患“乳腺恶性肿瘤”,此疾病属于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30万元向谭小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然而,谭小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该保险公司拒绝。2018年7月20日,该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谭小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谭小姐未如实告知既往有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情况,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该保险公司通知谭小姐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在2002年11月15日,谭小姐曾到顺德伦教医院治疗,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均反映其被诊断为“假性血友病”。2002年11月17日,谭小姐曾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其患有“血管性血友病”,治疗结果为治愈。不过,在此次投保前,谭小姐通过网上投保系统填写“健康告知”,其中有询问是否曾经患过血友病、白血病等疾病。谭小姐在其中勾选了“否”。
在谭小姐看来,自己并非是故意隐瞒。“该住院发生在15年前,而且疾病已治愈多年。”谭小姐说,其在15年前罹患但已治愈多年的血管性血友病与现在罹患的乳腺恶性肿瘤无任何前因后果的关系,保险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谭小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判决:解除保险合同依据不足
今年1月4日顺德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顺德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谭小姐病历反映出其曾患有“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且经医治医院确诊治疗结果为治愈。而保险公司主张的血友病为“终生性疾病”,谭小姐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在没有正确指引下,并不一定能正确认定“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与保险公司询问的“血友病”是否属同一种疾病。并且谭小姐于2002年11月20日出院时已经治愈“血管性血友病”,在2017年投保时,已过了15年。并无证据反映此后该病再次发生且需治疗。对于这个已治愈的疾病,无证据反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顺德法院还了解到,2018年6月3日,谭小姐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治疗期间,谭小姐也并未告知医院其曾患有“血友病”,医疗记录中更没有反映治疗中检查出原告仍患有“血友病”。在进行手术治疗中,亦没有反映需注意“血友病”史。
“血友病是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碍对进行手术治疗存在影响,若原告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在手术前向医院陈述。”顺德法院的法官表示,由此也可见,谭小姐未向保险公司反映其曾患“假性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被告认为谭小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某养老保险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缺乏依据。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谭小姐给付保险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