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业主意外死亡保险应否代还

admin 2018-10-20 13:06:06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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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业主遭遇不属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夫妻俩贷款买房,贷款还没还完,丈夫却意外死亡,李某想到购房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本想可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其丈夫在与人殴斗中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赔偿。
    5年前,李某和丈夫张某以25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间商铺,首付款支付125万元,剩余125万余元与银行签订了10年的个人商铺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又在某保险公司对所购商铺投保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就在还款保险期间,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在厮打中被刀捅伤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无力偿还贷款的李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此次事故出险原因为打架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不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一审后,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理赔保险金67万余元。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并被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免责情形。
    本案中,张某与人发生口角,在厮打过程中被刀捅伤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事实认定并不足以证明张某身亡系因其挑衅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的,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是因以上行为导致身亡,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张某身亡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其理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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