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的思考

admin 2018-08-06 23:00:10 导读

导读 : 陆美灵 刘如意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正式启动,现已形成党政主动、部门联动、政策牵动、管理促动、社会拉动的良好工作机制,致力于优化服务水平...

陆美灵 刘如意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正式启动,现已形成党政主动、部门联动、政策牵动、管理促动、社会拉动的良好工作机制,致力于优化服务水平,打造社保品牌,

陆美灵  刘如意

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正式启动,现已形成党政主动、部门联动、政策牵动、管理促动、社会拉动的良好工作机制,致力于优化服务水平,打造社保品牌,撑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护伞”。随着时间推移,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也从2012年的14余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7万余人。随着缴费到龄后领取待遇人员越来越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生存认证成为预防基金滴漏的重要手段,做好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意义重大。

一、近五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

(一)参保人数

2013年73.11万人;2014年73.79万人;2015年74.50万人;2016年75.45万人;2017年77.59万人。

(二)收缴保费

2013年8485.89万元;2014年8115.80万元;2015年8384.07万元;2016年8588.57万元;2017年8864.19万元。

(三)养老金领取人数

2013年15.11万人;2014年15.92万人;2015年16.37万人;2016年16.91万人;2017年17.54万人。

(四)发放金额

2013年11071.05万元;2014年11747.62万元;2015年16877.95万元;2016年16179.2万元;2017年16888.26万元。

二、开展生存认证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一)死亡上报。

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生存认证采用以下办法,确认死亡情况:由乡(镇、街道)协办员负责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调查,于每月4号前将上月辖区内领取待遇死亡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社保中心,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上报情况,终止死亡人员待遇发放。

(二)基金抽查。

为从源头上遏制多领冒领养老金和基金安全重大案件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该市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划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全市28个乡(镇、街道)死亡上报情况、生存认证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基金管理、保费收缴、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死亡冒领情况及时终止并追回所发待遇。

(三)集中认证。

为从源头上杜绝养老金多领、冒领现象,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健康运行,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局于每年7月至9月对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情况进行集中认证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身体健康、行动方便人员且居住在本地的领取待遇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生存认证。

2、对于长期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生存认证表上注明情况并采集电话,且告知参保人到就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认证,并将异地生存认证表或异地生存认证证明限时寄送回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逾期不寄回的将暂停待遇发放。

3、对于举家外出、居住地不确定又无法取得联系的,一律按未按时进行生存认证处理,并暂停发放养老金。

4、对长期重病卧床、重度残疾、严重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现场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采取上门认证等便民措施进行认证。

(四)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是确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利益、巩固参保成效、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数庞大的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的一种重要方式。该市把信息公示作为生存认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村级协办员根据市级经办机构要求对参保人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缴费金额进行公示(公示到村民小组),由市级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公示期间,若发现信息错误,及时进行更正;若发现冒领养老待遇人员,及时报告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封存冒领账户并追回冒领资金,同时将信息公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五)数据比对。

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与公安、扶贫、民政、社保、计生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工作,及时发生死亡人员,减少死亡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三、生存认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毋庸置疑,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是防止社保基金滴漏的重要手段,应从源头上规避故意漏报、瞒报现象,减少冒领养老金。尽管该市采取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认证,但由于该市存在所辖乡镇偏远、居住分散、个体知识匮乏,而且待遇领取人员众多等原因,生存认证工作仍存在巨大的困难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有待提高。

该市人口居住分散、待遇领取人员众多,大多数成年居民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多为老人和儿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无法联系,为此,主动到村(居)委会进行生存认证的人并不多;为了应付人社部门交办的认证工作,多数乡(镇、街道)生存认证是协办员让村组长进行代认证。此外,由于生存认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市级财政负担重,生存认证工作投入的资金十分有限,致使该市生存认证工作生存认证的难度加大。

(二)认证手段落后。

由于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广、范围分散、享受人群众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只能使用传统的“死亡上报”和进村入户抽查等方法,不但效率低下、错误率高、主观性强、监管也异常困难。尽管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也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面对17万人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的生存认证工作仍然杯水车薪、任重道远。

(三)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目前,公安、民政、计生、人社部门信息资源各自为阵、独立使用,不能实现资源共享,每次需要比对数据,均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主动与各部门沟通、协商;并且人社部门管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信息资源也不能共享,开展数据比对,仍然要两个部门经办人员亲自到场才能实现,致使死亡人员、重复享受待遇人员身份确认难上加难。

(四)经办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目前,基层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和人员队伍设置比较薄弱,每个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只有2-3名工作人员,同时兼任医疗保、劳动就业等多种工作,而且人员岗位变动频繁。村级经办工作主要依靠协办员,为便于工作开展,多数协办员由村两委人员兼任,不但文化水平有限,而且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欠佳,应付式认证,致使生存认证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五)死亡冒领惩治力度不够。

对冒领养老金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仅仅是对冒领人进行的经济处罚,而没有上升到刑罚的高度,还不足以达到震慑的目的。而目前该市针对死亡冒领这一情况,仅仅局限于追回所领待遇,并没有涉及任何处罚,导致死亡冒领频频发生。

四、主要对策和建议

事实上,让社保认证更便民,不外乎两股力量。一是部门之间的力量,比如,打通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壁垒,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共享,让社保(含医保)、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与流动起来,就能够为信息比对认证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科技的力量,比如,互联网自助认证,利用手机APP、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也可以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完成认证。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生存认证宣传力度。

加强《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全面了解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和资格认证,提高广大居民对生存认证的关注度和知晓率;对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丑恶现象的揭发等,同时用好群众举报、社会监督这把利器。

(二)引入“生存认证”硬件设施。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这些不单单是空洞洞的口号,而贵在实打实的举措和行动。因此,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优化便民认证措施,彰显了民本理念,迎合了民意期待。建议上级部门能引入生存认证的先进设施,如“人脸识别”“活体检测”“虹膜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自助认证,让参保人足不出门即可认证,从源头上堵住死亡冒领和骗保的漏洞。

(三)开发信息比对系统。

开发“财政社保资金比对系统”,通过该系统,民政、残联、卫生、人社、医保、教育、财政等部门实现发放资金数据共享,相关部门不仅能比对死亡人员信息,还能够比对重复享受待遇人员。通过“比对系统”就能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既方便了社保工作人员,也不干扰领遇领取人员的生活。

(四)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2012年至今,该市执行的丧葬补助制度是“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自死亡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手续的,市财政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提高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标准迫在眉睫,从而减少死亡人员家属瞒报的想法,维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五)加大死亡冒领的惩治力度。

恶意冒领养老金且冒领金额较大、冒领时间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都相似,而且危害后果更严重,直接破坏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秩序,应把这种行为列为特殊诈骗罪。加大对死亡冒领行为的惩治力度,才能对冒领养老金的人产生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宏观上应从修订《社会保险法》上入手,完善社会保障的一系列法规,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明确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业务流程、内控制度、考核制度等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形成全国“一盘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到普通老百姓,积极探索并科学制订出一套快捷高效、亲民便民、行之有效的“生存认证”办法。

(作者单位:宣威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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